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30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盐步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西路43号佰德广场一层局部及负一层(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翁泽辉,总经理。
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园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闻海,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珍,系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员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雅,系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玉川,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三重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路181号7层701户。
法定代表人:CHUNGCURKCHIN。
第三人:上海锋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3层395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琳。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盐步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青岛三重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锋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盐步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青岛三重人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锋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