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刑更130号 罪犯丁为名,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回族,小学文化,经商。
现在宁德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2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为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1400000元。
被告人丁为名不服,提出上诉。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丁为名于2016年11月24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宁德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为名刑罚执行期间曾二次违规被扣7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罪犯丁为名考核获得4次表扬,本次履行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丁为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但其仅缴纳部分罚金,且有违规行为被扣分,只可适当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为名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