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4131号原告:台州威尔金森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永杰,经理。
被告:临沂利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环路东段化沂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东利,经理。
原告台州威尔金森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利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台州威尔金森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台州威尔金森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