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553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告:即墨市惠客来超市,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移风店镇移政路21号。
经营者:潘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市惠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惠客来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