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7942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刘廷辉食品店,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民居街12号,注册号500223600200927。
经营者:刘廷辉,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广水市翔瑞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长岭镇徐寨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0932459464。
法定代表人:宋庆培。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潼南区刘廷辉食品店、广水市翔瑞粮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