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97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万兴灯具总汇,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枣城北大街中国乐陵建材批发城****的“灯具厨卫大世界”店铺71481600038149。
经营者:张永胜。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万兴灯具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