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629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书涛,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书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5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