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97号之三 原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小朋,总经理。
被告:山东方盛天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南黄疃村铁园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总经理。
原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盛天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