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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射阳县洪雷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21号
案件名称21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射阳县洪雷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洪雷水暖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洪雷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黄海南路**门市中财管道。

经营者:汪子勇。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洪雷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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