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2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建区李氏五金建材店,经营场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
经营者:李建华,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新建县望城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建区金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新建区李氏五金建材店(经营者:李建华)银行存款2550元,现被执行人新建区李氏五金建材店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新建区李氏五金建材店(经营者:李建华)银行存款2550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新建区李氏五金建材店(经营者:李建华)银行存款25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