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明视眼镜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沿兴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国丰眼镜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104国道慈湖段187号。
经营者:薛跃微,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温州新中国影都,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日。
被执行人:温州至潮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228号9幢一层73号。
法定代表人:高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执行温州市鹿城明视眼镜厂与温州市瓯海梧田国丰眼镜厂、温州新中国影都、温州至潮影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19)浙02知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