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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新中国影都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执527号
案件名称温州新中国影都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新中国影都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明视眼镜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沿兴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国丰眼镜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104国道慈湖段187号。

经营者:薛跃微,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温州新中国影都,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日。

被执行人:温州至潮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228号9幢一层73号。

法定代表人:高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在执行温州市鹿城明视眼镜厂与温州市瓯海梧田国丰眼镜厂、温州新中国影都、温州至潮影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19)浙02知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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