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2462号原告:浙江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运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兴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阿龙,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拓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178号10号楼305室(00023)。
法定代表人:陈焕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拓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各案第二项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天马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