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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08刑初44号
案件名称李雪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李雪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晋0108刑初4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雪峰,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因证据不足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案件不能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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