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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173号
案件名称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初1173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四层4003室。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业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71号。

法定代表人:傅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龚,北京市中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飞行船公司)诉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猎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飞行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被告猎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龚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行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猎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事实和理由:飞行船公司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幻世录》(简称涉案游戏)的完整著作权。

该游戏在国内单机游戏中有极高知名度。

飞行船公司发现猎豹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duba.com)上非法传播涉案游戏,飞行船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猎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飞行船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扰乱了飞行船公司对涉案游戏正常市场发行秩序。

猎豹公司答辩称:不认可飞行船公司关于公司及涉案游戏的知名度的主张。

飞行船公司关于侵权的证据不充分,其未进行下载并进入游戏,不能证明猎豹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飞行船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涉案游戏1995年开发,与现在电脑系统不兼容,安装困难,画面简单古老,基本没人玩,涉案游戏不在猎豹公司的游戏版页面,需手动搜索,即使侵权,飞行船公司的主张金额过高。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游戏的外包装上载明,游戏名称“幻世录”,制作“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9月30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宇峻奥汀公司)吸收合并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宇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日,宇峻奥汀公司向飞行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的基本内容如下:宇峻奥汀公司将所附游戏(附件中包含涉案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独家授权给飞行船公司。

飞行船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

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

飞行船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等。

授权区域: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授权期限: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18年4月1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了(2018)京公明内民证字第622号公证书(简称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2018年4月10日,公证人员和飞行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园在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一部台式计算机(该计算机安装有“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并已经通过公证处网线、网口连接至互联网)进行证据保全操作。

公证步骤显示对本台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了删除。

随后在该页面浏览界面的地址栏输入www.miitbeian.gov.com,敲击回车键,进入相对应页面;

在所示页面搜索栏输入“公共查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进入相对应页面;

在“网站域名”处输入“duba.com”,在“输入验证码”栏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进入相对应页面,显示域名“duba.com”,注册人为猎豹公司;

点击“duba.com”,进入相应页面;

点击“免费软件”,进入相对应页面;

搜索“幻世录”,进入相对应页面;

点击所示页面中的“幻世录”,进入相对应页面,显示“幻世录”,软件简介中显示“这是由奥汀科技推出的角色扮演+战略类游戏”;

点击所示页面中的“立即下载”,开始下载;

文件下载完毕后,结束录制。

猎豹公司提交(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游戏判赔金额为2000元。

飞行船公司认为该判决书不具有参考性。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光盘封底封面、授权委托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飞行船公司提交了涉案游戏光盘外包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

后宇峻奥汀公司吸收合并了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峻奥汀公司为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飞行船公司根据宇峻奥汀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获得授权,有权对针对涉案游戏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猎豹公司虽然主张下载的并非飞行船公司主张的涉案游戏,但结合该游戏下载页面的名称及游戏介绍,光盘中游戏的文件信息,可以与飞行船公司主张的涉案游戏对应,本院确认猎豹公司提供的即为涉案游戏。

根据在案的公证书,从涉案网站可以下载涉案游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游戏。

猎豹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涉案网站提供涉案游戏的行为获得了涉案游戏权利人的许可,故该行为侵害了飞行船公司对涉案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猎豹公司主张对涉案游戏的赔偿金额应为2000元,但其未提交(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且该判决书所涉及的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猎豹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性质、知名度、上市时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时间等因素,认为猎豹公司赔偿飞行船公司15000元足以弥补其损失,飞行船公司主张的过高部分的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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