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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达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刑初61号
案件名称周洪达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洪达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11刑初61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洪达,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洪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洪达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周洪达未经“PHILIPS”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他处购进无任何标识的浴霸、换气扇、LED灯等电器,标注“PHILIPS”商标,在其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凤珍村石岸头34号102室家开设的“飞利浦华南工程模块”淘宝店铺进行销售。

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约19万元。

2019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洪达处查获标注上述商标的LED灯8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洪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9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洪达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2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9至10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提取清单支付宝个人主页、账单详情、转账记录、淘宝购买记录、投诉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公证书、鉴定书、未授权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证人朱某、张某、于某的证言;

被告人周洪达的供述;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洪达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周洪达退出违法所得33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洪达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周洪达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能够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洪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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