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122号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沖野省三(OKINOSHOZ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柱萍,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奇锥,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奇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