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1号原告:东莞市优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
法定代表人:曾智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恒隆针车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经营者:黄泽夫。
原告东莞市优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金平区恒隆针车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优元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优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