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206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长星火燎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迎宾路12号2楼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延长星火燎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2020年2月13日,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