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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儿庄区好得力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4民初48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儿庄区好得力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台儿庄区好得力办公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4民初48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儿庄区好得力办公用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兴中路与林运巷交叉口。

经营者:王猛,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合国,男,汉族。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告台儿庄区好得力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被告台儿庄区好得力办公用品店经营者王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合国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5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⒋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北京一得阁以墨汁名扬于天下,是百年品牌。

原告于1984年6月30日核准注册了“一得阁”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0983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0类(现为16类)墨块、墨汁;

于2002核准注册了一得阁图文商标(注册号1926226)。

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一得阁品牌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并获得了一系列荣誉。

被告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原告的一得阁墨汁是同类产品,使用了原告的前述两商标,且该墨汁并非原告生产,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应立即停止销售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不认可原告起诉,原告证据不足,起诉的金额过高,销售涉案产品获利很少;

原告未通知被告就起诉不当。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进行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成立于1980年11月,注册资本1212万元,经营范围是制造墨汁、墨块、印泥等。

原告于1984年6月30日经核准注册了“一得阁”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第20983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0类(现为16类)墨块、墨汁,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9日;

于2002年12月经核准注册了“一得阁”图文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92622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包括墨块、墨汁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7日。

1997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的“一得阁墨汁商标”荣获第二届北京市著名商标;

2008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的“一得阁”墨块、墨汁荣获2007年度(2007—2010年)北京市著名商标;

商务部认定原告(注册商标一得阁)为“中华老字号”。

原告及其墨汁产品还获得相关行业、协会等授予的其他荣誉。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委托代理人王杉杉向公证处申请对购买相关产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0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与王杉杉一同到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兴中路与林运巷交叉一处悬挂“好得力办公”招牌的店铺,王杉杉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用手机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标有“一得阁”标识的总价为23元的墨汁两瓶,出店后公证人员对购买人手机支付的页面进行拍照。

消费过程结束后,公证人员将商家提供的名片和所购商品拍照、封存并对封存后的外观进行拍照后,交由委托代理人留存。

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了(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5873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详细记载。

该公证书附有相关店铺外观、小票、所购商品的照片。

原告支出了产品购买费23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以及差旅费等。

经当庭对公证封存物品拆封后可见,封存物品为:一盒标有“一得阁墨汁”字样的墨汁、一盒标有“一得阁”字样的墨汁。

其中标有“一得阁墨汁”字样的墨汁包装盒上印有蓝色图案,经比对,被控商品包装盒盖顶部内盖上标注有“北京利明恒通工贸有限公司”字样,正品无此字样;

被控商品包装盒所标电话号码010××××7706,正品为01063036515;

被控商品包装盒及商品上无生产日期,正品有生产日期;

包装盒盒顶部盒盖内盖上标注网址为www.yidege.net,正品网址为××;

打开盒子后,墨汁瓶的制作工艺较为粗糙,与正品的瓶子存在差距。

另外一盒标有“一得阁”字样的墨汁,防伪标识上涂层打开后,用“一得阁”微信公众号扫描查询二维码(当场扫描)显示二维码不存在,输入涂层刮开后的防伪码,也显示不存在,但使用微信直接扫描二维码提示为正品,原告解释称2018年10月1日启用了新的公众号防伪扫描系统。

被告是成立于2013年12月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猛。

本院认为,原告经核准注册的第209837号“一得阁”文字商标、第1926226号“一得阁”图文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且经公证保全,所取得的物证应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被控侵权产品经当庭比对,其中标有“一得阁墨汁”字样的墨汁产品,盒盖内标明的企业名称、网址、电话等与原告及原告产品包装盒上标注的相关内容不同,包装盒盖顶部内盖上标注有“北京利明恒通工贸有限公司”字样;

包装盒及商品上无生产日期;

打开盒子后,墨汁瓶的制作工艺较为粗糙。

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正面印有与原告注册商标“一得阁”文字部分相同的标识,应认定为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

根据上述比对认定情况,足以认定被告销售了侵权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未能提供涉案商品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未针对其主张的赔偿损失的数额提交证据证明并当庭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依据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考虑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儿庄区好得力办公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第209837号“一得阁”文字商标、第1926226号“一得阁”图文商标的墨汁商品;

二、被告台儿庄区好得力办公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元、被告台儿庄区好得力办公用品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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