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47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家集区天瑞源食品经销部,经营场所: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南路车站斜对面,注册号340404600094918。
经营者:谢传霞,女,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家集区天瑞源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陶春雨 审判员 岳文超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启凡 书记员巫祖悦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