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民初101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新村街隆达通讯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新村街162号。
经营者:王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新村街隆达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