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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刑终78号
案件名称张水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水章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刑终78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水章,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云霄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水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闽062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张水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查获的假冒“红塔山”、“双喜”、“芙蓉王”、“好日子”等品牌商标标识80000件及封口机2台,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水章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水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张水章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水章撤回上诉。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审 判 员  杨 健 审 判 员  王泽夫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琛华 书 记 员  张小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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