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155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146792151E。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多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120号9幢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MHC30Q。
个体经营者:彭欢迎。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多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