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1039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晶,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聂 俊人民陪审员 沈玉兰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