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邱家七吉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学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艺忠源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西吕标村206国道路南50米。
法定代表人:杨玉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恒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艺忠源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艺忠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恒顺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撤诉申请,以其已经与艺忠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艺忠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恒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