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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艺忠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9号
案件名称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艺忠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艺忠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邱家七吉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学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艺忠源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西吕标村206国道路南50米。

法定代表人:杨玉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恒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艺忠源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艺忠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恒顺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撤诉申请,以其已经与艺忠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艺忠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恒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诸城市恒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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