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3499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L。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零零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沙企社区沙井街道宝安大道与蚝乡路交汇处西岸银座B座29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6。
法定代表人黄正根。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为维护其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登记号:粤作登字-2013-F-00002934】的侵权产品,并删除涉案网店内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关的侵权信息;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零零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深圳零零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