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8民初11号原告:深圳市罡扇广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三联工业区厂房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
法定代理人:李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琨,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告深圳市罡扇广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诉讼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