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优品仓服装销售中心。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华西小区A商住楼107铺。
主要经营者:邵亮,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沧州市运河区优品仓服装销售中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6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