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864号原告: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揭阳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承德围27巷16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1WBW13D。
法定代表人:许某1。
被告:许俊斌,男,汉族,1995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45************13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许俊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七天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