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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区宋有元餐厅、余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92民初5940号
案件名称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区宋有元餐厅、余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宋有元餐厅;余雷;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5940号原告: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59栋102。

法定代表人:周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颉,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芮,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宋有元餐厅,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联富路11号。

经营者:宋有元,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守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丹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雷,男,汉族,1986年3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路景苑2幢4-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琦,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党,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宋有元餐厅、余雷、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因疫情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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