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15民初16840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68156W),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谷熹奶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YQ8DA81),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鼓山路东平雅苑门面房104室。
经营者:张善才。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谷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