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6919-692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贰加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头中路46号101。
法定代表人:聂成馨。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贰加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共计125元(每案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