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5944号之一原告: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59栋102。
法定代表人:周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颉,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芮,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乐味道烧烤店,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世界城康桥小区2栋2单元1层15、16。
经营者:周杰,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天成,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路景苑2幢4-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琦,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党,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乐味道烧烤店、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因疫情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