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19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顺天手机店,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商场路284号。
经营者:吴法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顺天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