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刑初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谯谷宇,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勇,系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四部刑诉(20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谯谷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美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谯谷宇及其辩护人徐勇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初,杨某(另案处理)联系齐某(另案处理),提出想购买飞天茅台酒,齐某明确告知杨某其销售的是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后二人约定好交易数量为10件假冒的飞天茅台酒,然后齐某联系了被告人谯谷宇,谯谷宇在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假冒的飞天茅台酒的情况下,依然伙同齐某将10件(每件6瓶,总共60瓶)假茅台酒卖给了杨某。
2019年3月15日,杨某在收到购买的10件假茅台酒后又高价转卖给他人。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贵州飞天茅台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的假茅台酒价值总计为人民币8994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谯谷宇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谯谷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谯谷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谯谷宇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谯谷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谯谷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自愿接受处罚,其家属愿意代为缴纳罚金,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谯谷宇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的犯罪事实一致,鉴于被告人谯谷宇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其相关犯罪事实、情节、销售数额等已经开庭查证一致,不再赘述。
另查明,被告人谯谷宇伙同另案处理的齐某,以每瓶1200元的价格向杨某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销售金额共计72000元。
被告人谯谷宇于2019年9月3日被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抓获,并于当日送入济宁市看守所羁押。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谯谷宇的家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36000元,该款现存于本院案款保管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照片)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的60瓶假冒飞天茅台酒,证实:侦查机关查获的涉案物品的外观情况;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程序性文书,证实: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对被告人谯谷宇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过程;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出所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谯谷宇网上追逃、抓获归案等情况的经过;
3、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谯谷宇在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表及资质,证实:本案涉案的假冒茅台酒侵犯的注册商标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5、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证实: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委托打假员对涉嫌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投诉举报,并对标注为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的产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辨认鉴定。
6、公安机关出具的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发现谯谷宇有犯罪前科;
谯谷宇辨认的上线,经公安机关查找未找到,未能核实该上线的犯罪事实;
经侦查机关提取谯谷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但是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7、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谯谷宇于2019年3月15日收到杨某的支付宝转账10200元;
自2018年11月到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谯谷宇收到齐某的微信转账一共七次;
8、指认照片,证实:2019年4月25日,杨某指认其销售给陈某的十件飞天茅台酒的照片。
(三)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9日左右,我的亲家杜宏打电话给我,叫我帮助他的朋友,杜宏说他朋友陈某需要购买飞天茅台酒21件,所以杜宏问我能不能帮助问一下我的一个开茅台酒专卖店的同学那里有没有货,我问了没有货就和我的亲家杜宏说现在没有茅台酒了,然后之后几天杜宏一直打电话给我,我就问杜宏多少钱卖个他朋友,杜宏说先和陈某沟通一下,沟通好以后,杜宏说不开发票可以按照1750每瓶的价格在我这里购买。
后面我就联系了齐某,问齐某有没有飞天茅台酒,齐某就问我要哪种,一种是600元一瓶的高仿,一种是1200元一瓶的高真,我就问齐某600元的和1200的有什么区别,齐某就说600元一瓶的是高仿假酒,1200元一瓶的一般人喝了和看了也辨别不出真假来,我就知道1200元一瓶的也是假的茅台酒。
然后我就给齐某说需要21件1200元一瓶的飞天茅台酒,齐某就说只有10件,先给对方10件。
我就给杜宏将这个飞天茅台酒是1200元一瓶,并且告诉他这个酒是我找齐某拿的,只有十件,我就问杜宏要不要,杜宏就说他去联系买家。
过了一会,杜宏就打电话告诉我,已经和买家陈某联系好了,1750元一瓶飞天茅台酒,至于中间的差价杜宏给我说他现在手头紧,需要还信用卡,需要这笔钱,问我咋个分,我就说你现在需要这笔钱,你先用,是你联系的买家,利益我不要。
2019年3月15日,齐某就打电话给我,告诉我飞天茅台酒已经送到黔香阁餐馆这点了,喊我收货,当时是一个乔先生的送来的,开了一辆黑色的奔驰车(齐某先喊人送了3件到黔香阁,乔先生送了7件)。
我把十件飞天茅台酒收了以后,就给杜宏打电话,喊他通知陈某来拿酒,过了一个多小时,陈某就来到了黔香阁餐馆,他清点完酒后,就把十件飞天茅台酒按照1750元一瓶的价格把105000元转账到了我的农业银行卡上(卡号:62×××79),又把剩下11件飞天茅台酒的115000元也转账到了我的农行卡上,当时钱并没有到我的账户上,然后陈某就开车走了,之后我还给杜宏打了个电话,说酒已经拿给陈某了,钱没有收到,杜宏说有我在这里抵起的,你还怕收不到钱,我说那么好嘛,相信你嘛。
2019年3月16日中午13时至14时之间,当时我在黔香阁餐馆,陈某就带着两个人到了黔香阁餐馆,陈某说那两个是购买酒的人,说我给他的酒是假的,要求我一赔十给他200万,我说我为什么要赔给你呢,我又没有卖假酒给你,如果你觉得我卖的假酒,你可以报警,陈某就报警了。
过了一会,来了两个警察,将我们的信息登记并且问了我,我和警察说,我钱也没有收到,都是朋友喊帮忙的,他说我的酒有问题,昨天拖走以后没有说有问题,今天来说有问题,陈某说这个酒就是有问题,我说这个酒也不是我生产的,然后陈某就带着买他酒的男子就走了,警察也离开了。
2019年3月17日早上我来到了黔香阁餐馆里面,我就给杜宏打电话讲这个事情,杜宏说他来约陈某私了。
陈某就说赔10万元给他,他就不上诉我们,我就说没钱,要问齐某,我和齐某说了之后,我齐某说这个人是敲诈,不行这单就不要了。
最终结果还是没有和陈某谈拢,后来我和齐某就去会展城派出所报案,报陈某敲诈勒索,会展城派出所的警察和我说我没有手续,不能立案,然后我就回到黔香阁餐馆了。
齐某就说找个律师咨询哈,我就到了茅台大厦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找了一名律师,咨询了一些问题,但是也没有什么结果,律师建议我们尽量私了。
后来乔先生就说拿一件真的飞天茅台酒放在黔香阁餐馆,假如有相关部门来查,证明我们餐馆里面还有真的飞天茅台酒。
齐某就打电话给朱宏,向她借了一件真的飞天茅台酒,2019年3月17日晚上22时左右,我就和杨梅到了云岩区金狮小区顺海组团朱宏家楼下,朱宏家老公就拿了一件飞天茅台酒给我。
。
我没有给齐某付款,我给乔先生付了10200的定金。
齐某没有给我说过1200元的酒一般人喝不出问题来,是陈某发现有问题后我打电话给齐某,齐某才告诉我说“天,你卖给高手了,这种1200元一瓶的就一般人分辨不出来”。
2、证人齐某的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11日下午14时左右,当时我在昆明办事,杨某就发微信问我是否认识卖茅台酒的人,我就告诉她让她去找谯谷宇,因为之前谯谷宇在黔香阁食府这吃饭的时候,杨某也在,后来谯谷宇就发微信给我说杨某总共要十件飞天茅台酒,但是他贵阳只有三件茅台酒,经过商量,这三件茅台酒就先放在中铁逸都奥林诊所里面,后面的七件茅台酒再从茅台镇酒厂里面拖上来,顺便帮我把我的国珍酒一起拖过来,我就同意了,接着我就对谯谷宇说让他和杨某对接就行了,在第二天的时候谯谷宇就告诉我酒拖上来了,接着又去茅台镇酒厂拖了七件茅台加上放在我诊所里面的三件一起拿给杨某了。
我就把我要的国珍酒100件钱三万元通过微信转给了谯谷宇。
谯谷宇当时给我打电话问我在贵阳没有,我说没有在,我在昆明,并且告诉谯谷宇,喊他把在贵阳的三件茅台酒放在我前妻李玥的诊所里面,我就打电话给我前妻李玥说谯谷宇放三件酒在奥林诊所,一开始李玥不同意,我说放一下没关系,李玥最终同意了,谯谷宇就将他在贵阳的三件茅台酒送到了奥林诊所里面。
2019年3月14日,杨某打电话给我,说第二天有人要来买飞天茅台酒,我就给我前妻李玥打电话,喊她把三件飞天茅台酒送到黔香阁食府。
市面上正规的真的贵州给他茅台酒最低的价格是1499元人民币一瓶,杨某向谯谷宇购买的飞天茅台酒一件3600元,一瓶600元。
2018年11月份左右,谯谷宇说手上有600一瓶的高仿飞天茅台酒,一般人喝不出来,也检查不出来,如果有人要,要我帮忙他介绍生意。
在2019年3月份的时候,杨某就问我手上有没有飞天茅台酒,我就说有,并且介绍了谯谷宇给杨某认识,杨某在和谯谷宇对接之后,发微信问我在谯谷宇那里买的茅台酒多少钱一瓶,我对杨某说我在谯谷宇那里买也是600元钱一瓶高仿的飞天茅台酒。
我给杨某说过的这个茅台酒是高仿酒,一般人认不出来,喝也喝不出来,如果是你的朋友,你可以卖给他,如果不是朋友,你还是要慎重,并且告诉杨某,卖五件假茅台酒要入刑的。
因为谯谷宇提前给我说过这个高仿的飞天茅台酒,而且谯谷宇是我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要我帮助他介绍生意,杨某主动问我要购买假酒的渠道,杨某是我的老同学和生意合作伙伴,所以我就给杨某介绍了谯谷宇,他们的交易我没有好处和分成。
陈某发现杨某卖给他的是假酒后,谯谷宇、杨某就和我一起商量这个事情怎么处理,谯谷宇就说第二天工商局的人可能会到黔香阁食府来检查,需要找人借一件真的飞天茅台酒来应付工商局的检查。
所以我就用我的手机给朱宏打了电话,向她借一件真的茅台酒,然后我就拿电话给杨某和朱宏说,朱宏就答应了,后面杨某就去找朱宏接了一件真的飞天茅台酒放在她的车里,杨某被拘留后,我就打电话给朱宏,喊她来拿她的这件真的飞天茅台酒,朱宏就喊她老公来黔香阁食府把这件飞天茅台酒拿走了。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我的外省朋友委托我在贵阳给他采购茅台酒,我就通过我的一个朋友杜宏认识了一名在修文县茅台专卖店工作的女子,她叫杨某,当时我就在她那里买了二十件飞天茅台酒,当时我感觉酒没什么问题,也有发票。
到了2019年3月12日,我需要购买飞天茅台酒,我就又联系杜宏,让他帮忙联系杨某,再卖茅台酒给我,我和杜宏说我要买飞天茅台酒(53度),杜宏说可以,过了一天,杜宏就和我说已经联系好了,单价1750元人民币一瓶,我当时同意了,并说我需要21件,杜宏之后又和杨某联系,杨某就告诉杜宏说酒从修文专卖店帮我运到贵阳来,让我在贵阳提货,到了2019年3月15日16时,杜宏就打电话给我说,他和杨某联系了,酒已经准备好了,让我到杨某在贵阳观山湖区的餐馆去拿酒,当天17时许,我就到这家餐馆了,我和杨某见面以后,杨某先让我清点酒的数量,当时这批酒只有10件(每件6瓶),杨某告诉我说剩余的11件茅台酒要等一个星期才有货,并且当时杨某还给了我十件茅台酒的防伪码(每件酒有一个防伪码),我核对无误后就把就把酒装上车了,清点完酒之后我就当场通过手机银行向杨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了两笔款,第一笔转了105000元人民币,是我得到这10件茅台酒的价钱,第二笔转了115000元人民币,这是剩余11件茅台酒的钱(当时这11件茅台酒没有货),在取货的过程中,我发现这10件茅台酒都是2016年、2018年的酒,我就问杨某是怎么回事,杨某就说我们没新酒,你是杜宏的朋友,所以我们就拿仓库的老酒给你,拿完酒我就走了,在回去的路上,我还是不放心这批酒,我就找我的一个懂酒的朋友来帮我看,我的朋友帮忙我看这批酒之后,就和我说买到假酒了,我就马上打电话给杜宏,杜宏就说你认为是假酒,就马上把酒退给杨某,我说我酒钱都付了,货怕拉回去就什么都没有了,杜宏就教了在手机银行上可以撤销我的转账,我当时就把我转给杨某的两笔款(总共220000元人民币)撤销了,钱就又打回我账户了,我就把这10件茅台酒拉回我的仓库了,后面杜宏打电话给我说,既然钱都拿回来了,你就把酒退回给杨某,我当时答应杜宏了,后面我越想越不对,觉得事情不应该这么处理,然后我就打电话给杨某,我说:“你卖给我假酒,这件事情不是退你酒就算了,你要怎么赔偿我的损失?
”杨某就说:“你把酒退回来就算了,当时验货的时候你是检查过的,现在你说是假酒,我还怀疑是你掉包的。
”我就说:“我不是专业的人,我只是对你当时给我的防伪码进行核对,如果你不愿意赔偿我损失,我们就走法律程序。
”杨某当时没说什么,我们就结束通话了,到了第二天,我就去“黔香阁食府”找她,我问杨某如何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她也不接话,我没过一会儿就接到了杜宏的电话,杜宏说不要闹了,这个事情就这样算了,但我不同意,当时我就报警了,逸景派出所就出警到现场,询问我们双方经过,杨某当时承认这10件茅台酒是她给我的,而且还承认她是餐馆的老板,派出所登记完之后就告诉我需要向工商部门反映,后面我们联系工商部门之后,工商部门也没有什么处理结果,事情经过就是这个样子。
现在这10件茅台酒已经交到公安机关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谯谷宇的供述,证实:2019年3月10多号的时候,我的经销商齐某打电话给我,他说他有朋友要高仿飞天茅台酒,问我有没有,喊我帮他问一下,让我回他的话,我就打电话问徐琰:我这边有朋友要高仿飞天茅台酒,徐琰说他正好有十件高仿飞天茅台酒,我说好,然后我就打电话问齐某要好多,齐某问我说:你这边有多少,我说正好有十件,齐某说等一下,然后把电话挂了,齐某就打电话来说,人家正好要10件。
我是在茅台镇那里联系一个叫张军的人拿的。
齐某说他的一个叫“三姐”名字叫杨某的朋友要,我说没有那么多,齐某就问我能不能凑出来,我就自己算,算出来以后我就和齐某说有,后来齐某喊我带7件来就行了,他那里有3件,然后喊我以我自己的名义将10件茅台酒卖给三姐杨某,喊我帮他代收钱。
这个时候是3月中旬的某一天,我就开着我的车,车上放着10件飞天茅台酒,来到了齐某的餐馆门口,到了餐馆门口以后,我打电话给齐某,齐某喊我直接找三姐,我去餐馆以后找三姐,餐馆里面的人说三姐没有来,我又打电话给齐某说三姐没有来,齐某说三姐现在还没来,还没有到上班时间,他喊我到旁边的诊所里面讲说是给齐哥拿酒的,就可以将那三件茅台酒抬出来了,于是我就去了诊所,里面有个卫生员,我进去以后就说我给齐哥拿酒的,那个卫生员就让我进去,我就把诊所里面的三件酒抬出来放在我车上了,我就在那里等三姐杨决英,等了大约半个小时,三姐杨某来了,我就对她说:齐哥喊我拿酒给你,三姐就喊我把茅台酒卸下来,三姐就喊餐馆里面的服务员帮忙把10件茅台酒提到餐馆里面了,最后的2件茅台酒还是我提进餐馆里面的。
提完以后,我就和三姐杨某商量这个钱怎样付,上姐说她要直接付给齐某,我就离开了,打电话给齐某说三姐要付钱给他,齐某说喊我直接找他要,我就又找三姐杨某,告诉她喊把茅台酒钱付给我,杨某就说留个我的电话,一会有人来取货,取货以后就付钱给我,然后我就离开了,大约到晚上19时许,三姐杨某就通过支付宝转了10200元人民币给我,并且给我打电话说,今天转不出来了,剩下还没有付清的钱第二天再转给我,第二天杨某给我打电话说人家说买的我提供的这10件(每件6瓶)飞天茅台酒有问题,我就问她卖给谁的,杨某说买家是她的一个姓杜的朋友介绍的,我就问她怎样处理,她说人家喊赔钱,我就问三姐你卖的单价是多少,收到钱没有,三姐说她卖的单价是1700多元人民币,并且没有收到钱,我就说既然没有收到钱,怎么会喊赔钱,三姐说人家当时转钱给她了的,回去以后发现酒有问题,所以就把转账撤回了,所以三姐杨某才没有收到钱。
我就觉得很奇怪,就告诉她让她自己处理,和我没有关系,并且和她说她转给我的钱我退给她都行。
过了一天左右,三姐杨某打电话给我,她找到她姓杜的朋友联系到买家,说现在买家喊她赔15万人民币,外加提供10件真的飞天茅台酒。
我就又问她到底收到钱没有,当时齐某在杨某旁边的说话的,说二姐杨某确实没有收到钱,怀疑这个买家是专门坑蒙拐骗的,我也认为是这样的,齐某说到时候再找人看哈是什么情况,就挂掉电话。
又隔了一天,杨某和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有没有时间,在没在金阳,我就来到了金阳,我和齐某在中铁逸都齐某的家门口见面,见面后又去餐馆里面接到三姐杨某,我们三个人就在一起商量,三姐杨某说昨天买家都同意不用赔钱,再给买家提供20件真的飞天茅台酒,而且不用一次性提供,可以慢慢提供给买家,再请买家吃个饭,赔个万把块钱就行了,我就说:你昨天不是说要赔15万人民币,外加提供10件真的飞天茅台酒,杨某说他后面找朋友晚上又协调了,就是刚刚说的这个结果,然后这个买家现在又不答应这样处理了,我就问三姐,她这个朋友是什么人,杨某说是一个白云区的姓杜的领导,我就说要么打电话给这个朋友,问他这个事情到底怎么处理。
杨某就说打个电话给这个姓杜的朋友,并且开免提,问这个杜哥到底怎么处理,这个杜哥简单的说了几句话,意思就是喊我们处理好就行了,不要牵扯到他,如果需要他帮忙,他就去给这个买家讲好话。
杨某就说要么找个律师问一下,我说找警察或者律师问都可以,我就在网上查了律师事务所的电话,齐某就打了律师的电话,就把这个情况问了律师,律师说没有证据证明是我们卖给买家的酒是假酒,不用怕买家去告。
我们还去会展城派出所问警察这个案子,警察说这个案子不成立,齐某还当着警察的面打电话给买家陈某,意思是让警察给陈某讲这个案子不成立,警察在电话里面和陈某说这个事情属于民事纠纷,喊我们自己讲清齐某就在电话里面喊陈某到派出所来处理,陈某答应了,然后我们就在派出所门口等陈某,大约5分钟后,陈某打电话来说堵车不一定赶得过来,我就和陈某说好久过来,他说要个把小时,我就问他钱到底打没有,陈某说他打了,但是后面撤回了,我就没有说什么了,齐某就自己拿着电话走到旁边,边说边过马路到对面去了,具体说仕么,我和三姐没有听到,过来几分钟以后,齐某挂掉电话说了一大堆,大概意思就是不用管他,然后我们三个人就离开了,又过了几天,杨某给我打电话说现在她朋友说我、杨某、齐某、还有姓杜的那个朋友每人出四万,总共十六万赔给陈某就解决了,我就说关我仕么事,大不了我把我收的钱退回去,我不会出这四万块钱的,我就把电话挂了。
大概是今年5月份左右,我去广州,齐某打电话给我说三姐杨某被抓了,让我不要用本人手机;喊我躲好,我问他什么情况,他说他也不知道,还在警察局待了些时间,问他这个事情的问题。
我问他现在这个事情怎么处理,齐某说三姐的家人在帮她处理,我还怀疑是不是三姐私底下收钱了,齐某说他不知道。
我还说现在不可能不用手机,有那么多客户,现在能躲到哪里,齐某说喊我自己看着办。
等我再想找他问的时候,这个人已经把我删除了。
8月25日下午17时许我从贵阳出发去北京开会,因为山东省济宁有个叫胡李的经销商喊我去玩,看看市场,然后我就在9月2日从石家庄出发到了济宁,我和胡李吃完晚饭就去KTV唱歌,刚进入KTV,还没有开始唱歌,就被当地的警察抓了,9月3日早上9时许将我送到了济宁看守所关押,今天,贵阳市公安局的警察就来将我押回贵阳了。
卖给杨某的酒我一共才收10200元,当时杨某说他当天转不出这么多钱,第二天才给我转剩下的钱,第二天买家就发现是假的茅台酒了,杨某也没有在给我转剩下的钱了。
酒按照600元一瓶是齐某说的,我没有把收到的杨某的酒款10200元转给齐某。
(五)鉴定意见1、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观发改价认【2019】19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显示,委托标的(飞天茅台(53度500ml、瓶)60瓶)在基准日(2019年3月19日)的认定总值为人民币:捌万玖仟玖佰肆拾元整(89940.00)。
2、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谯谷宇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10件60瓶茅台酒每件抽样送检,均为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不具备茅台酒风格。
(六)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2019年9月7日,犯罪嫌疑人谯谷宇依法辨认出3号就是向自己提供假茅台酒的男子“张军”。
(2)2019年9月7日,犯罪嫌疑人谯谷宇依法辨认齐某、杨某,辨认准确。
(3)2019年9月7日,犯罪嫌疑人谯谷宇依法辨认陈某,辨认准确。
(4)2019年6月21日,犯罪嫌疑人齐某依法辨认谯谷宇,辨认准确。
(5)2019年3月28日,杨某依法辨认谯谷宇,辨认准确。
(6)2019年9月7日,谯谷宇依法指认交易现场照片中的谯谷宇自己。
(7)2019年3月29日,杨某依法指认现场照片上的谯谷宇,与谯谷宇本人指认一致,指认正确。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谷宇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72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谯谷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谯谷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应当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谯谷宇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谯谷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