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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纵横起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翌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041号
案件名称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纵横起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翌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纵横起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翌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041号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T。

法定代表人:陈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义贵,北京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纵横起点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山大道********/div>法定代表人:谭耀溪。

被告:深圳市翌翔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富联****宏奕大厦1308/div>法定代表人:李汉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纵横起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翌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407833.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素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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