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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纪敬召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刑终108号
案件名称孙明、纪敬召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明;纪敬召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刑终108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明,曾用名孙雪,女,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敬召,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

2018年6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明、纪敬召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冀0128刑初11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明、纪敬召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8刑初1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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