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92号原告:孙希贤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孙希贤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孙希贤之妻)被告: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军,原告孙希贤与被告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