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5民初1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51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陌单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凤里街道九二路国际童装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XQJY94N。
法定代表人:郭罔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渊清,男,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系郭罔市之子。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陌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2020年2月20日,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石狮市陌单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审判员 余卓立审判员 王 帆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秋玲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