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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湖北圣祥农贸股份有限公司向廷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5212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湖北圣祥农贸股份有限公司向廷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湖北圣祥农贸股份有限公司;向廷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212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圣祥农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拾桥镇汉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50010354G。

法定代表人:向仁岗。

被告:向廷宪,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粮食市场**,注册号500901600036645。

经营者:向廷宪,男,1963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湖北圣祥农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向廷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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