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212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圣祥农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拾桥镇汉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50010354G。
法定代表人:向仁岗。
被告:向廷宪,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粮食市场**,注册号500901600036645。
经营者:向廷宪,男,1963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湖北圣祥农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向廷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