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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9377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04民初9377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道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慈溪公司)与被告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慈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被告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双方一致申请和解,后无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慈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上海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号(样式下同)、第XXXXXXX号(样式下同)、第XXXXXXX号(样式下同)注册商标(以下至主文前统称为权利商标)的专用权;

2.对企业名称予以变更,即停止使用“公牛”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3.在《东方早报》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4.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支出为20,000元,包含律师费18,500元及公证费1,500元)。

事实和理由:慈溪公司成立于1995年,系国内知名的电器开关、插座生产企业,先后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包括权利商标在内的数个包含有牛头图案及“公牛”文字要素的系列商标。

经过其及关联公司长期、广泛地推广、宣传、使用,前述系列商标已获得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亦荣获了包括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内的诸多殊荣与奖项。

“公牛”文字作为权利商标的主要部分,同时亦作为慈溪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已使消费者将慈溪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与其产、销的优良电器商品紧密绑定,成为“识牌认货”标识性联系枢纽,故慈溪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公牛”亦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经查,上海公司在其运营的网址为www.shgne.cc网站(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涉案网站)中展示有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的标识(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被控侵权构图,样式下同),其还将被控侵权构图载于所生产的电器开关、电器插座等商品及相应外包装上,该行为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混淆,故已构成了对权利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严重侵害。

此外,上海公司作为慈溪公司的同业竞争者,意图搭附慈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公牛”标识所载商誉的恶意还未止于此。

上海公司成立之初,便精心选择于权利商标中发挥显著区分功能,亦为慈溪公司字号的“公牛”文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意图就是为实施仿冒,不当搭附权利商标及慈溪公司“公牛”字号上长期积累的商誉,通过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一并结合使用,进一步加深相关消费公众对二者的误认、混淆程度。

鉴于上海公司的上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慈溪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慈溪公司表示因无法就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失之具体金额详加举证,亦不知晓侵权违法所得,故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其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且无需对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分割判处。

另,慈溪公司以《东方早报》已停止纸质发行为由,明确将诉请中刊载声明、消除影响的平台媒介变更为《新民晚报》。

上海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任何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关于侵害商标权指控,上海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抗辩商标,样式下同)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且与权利商标区别明显,二者并不构成近似,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彼此产生混淆、误认;

至于上海公司将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规范标注于享有专用权的抗辩商标佐近,印刷在所展示、生产的商品及外包装中系正当的行权方式,不存在所谓组合使用构成新商标的情况,不会误导相关公众;

慈溪公司主张权利的第942664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司法判决系典型的虚假诉讼,且该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曾实际使用,即便商标侵权成立亦不应作为相应赔偿的权利基础;

其次,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慈溪公司于本案中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内容,目前正处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的发回重审程序中,尚未得出裁判结论,故慈溪公司不得在本案中基于相同的指控事实重复提出诉讼主张,本院亦无权对于该节主张进行审理;

上海公司自成立伊始便主要从事固定于墙壁或地面电器插座和墙壁电器开关的生产及销售,而慈溪公司则主要使用权利商标从事排插插座及排插转换器商品的生产及销售,二者的品类及功能均不相同,技术标准及生产工艺亦差别明显,仅从综合类电商平台对两类商品的分类惯例来看,便可佐证这一结论。

正是因此,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发生二者混淆的客观基础。

鉴于上海公司与慈溪公司彼此间商品具有明确的产、销分野,故二者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公司之所以在注册之初选取“公牛”作为字号,全系法定代表人黄道生户籍地温州乐清民俗中公牛代表好运之故,不存在任何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

加之客观上,上海公司自2004年即从事固定于墙壁或地面电器插座和电器开关的生产及销售,而慈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进入该领域系2008年,此时上海公司已经具有了足够的知名度,完全可以使得公众准确识别出上海公司所产、销的电器开关商品,故上海公司完全不具有攀附慈溪公司“公牛”字号的必要。

鉴于上海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故不应当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综上,慈溪公司的全部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慈溪公司及其关联方基本情况慈溪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5日,注册资本3,066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电工器材、电器配件、接插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照明灯具、电光源、灯用电器附件及其它照明器具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等。

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显示,慈溪公司现唯一投资股东为公牛集团有限公司。

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曾用名浙江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完成公司改制后变更登记名称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一律称为公牛集团)。

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30日,其唯一投资股东为公牛集团。

2018年1月18日,公牛集团向本院出具《说明》,其上载明:“我公司……系第XXXXXX、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根据我公司整体经营策略,一直以来将涉及上述商标核准商品范围内的移动性插座统一安排由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

将墙壁开关插座产品统一安排由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

二、权利商标相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至主文前称为商标局)于1997年2月7日核准注册第942664号图文组合商标,注册人为慈溪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2月6日。

所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

2017年1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公牛集团名下。

该商标曾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宁波市知名商标”(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月、2011年1月、2014年1月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庭审中,慈溪公司提供由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名为“公牛装饰开关G19铝镁合金开关”商品的外包装盒一件,其侧面标注有第XXXXXX号注册商标。

经当庭至天猫商城中名为“公牛电器旗舰店”的网络店铺查验,同名商品所展示外包装与慈溪公司提交的前述实物一致。

商标局于2010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图文组合商标。

注册人为慈溪公司,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开关、电铃按钮、电门铃、电器插头、电器接插件、电线接线器(电)、电线连接物、电涌保护器、调光器(调节器)(电)、断路器、高低压开关板、光电开关(电器)、贵重金属电器插头、接线盒(电)、螺线管阀(电磁开关)、配电盘(电)、配电箱(电)、自动定时开关。

2017年1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公牛集团名下。

商标局于2010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图文组合商标,注册人为慈溪公司,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开关、电铃按钮、电门铃、电器插头、电器接插件、电线接线器(电)、电线连接物、电涌保护器、调光器(调节器)(电)、断路器、高低压开关板、光电开关(电器)、贵重金属电器插头、接线盒(电)、螺线管阀(电磁开关)、配电盘(电)、配电箱(电)、自动定时开关。

2017年1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公牛集团名下。

2017年1月13日,公牛集团签署《授权许可书》,将权利商标授权许可慈溪公司使用并明确后者可以自己名义就侵害权利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另,2017年2月4日,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以及市场营销中使用包括权利商标在内的多枚“公牛”系列商标。

三、涉权利商标的相关司法裁决及行政认定2006年12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通过慈溪公司的经营推广,第942664号注册商标获得了很大的市场认知度。

据2001年《中国质量报》报道,慈溪公司(生产)的公牛牌插座销量居全国第一,综合占有率达20%。

慈溪公司的公牛字号也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9月授予浙江省知名商号称号,公牛品牌产品并获得多项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及质量信誉双满意单位称号。

慈溪公司自2001年至2006年10月间生产的产品包括插头、转换器、插座,总产量为2.398亿只,销量为2.021亿只,为宣传标注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的产品共支出的广告费为3,139.6万元:其中2001年产量为11,440,729只,销量为9,283,782只,广告费支出为2,853,650元;2002年产量为16,918,482只,销量为14,729,466只,广告费支出为3,215,590元;2003年产量为23,675,517只,销量为20,745,611只,广告费支出为4,295,723元;2004年产量为33,196,800只,销量为27,693,022只,广告费支出为5,800,599元。

前述宣传广告发布的载体既有平面纸媒亦有网络广告。

基于上述认定事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判决已生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商评委)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关于第XXXXXXX号“公牛博士”商标争议裁定书》。

该裁定书中认定如下事实:1.第XXXXXX号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日期不迟于1999年7月2日;

2.慈溪公司荣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2002年产品质量“零投诉”企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器附件及家用控制器分会授予的“2003年资本保值增值率第5位”“总资产贡献率第16位”企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五金商会授予的2004年度“诚信制造商”荣誉称号,2005年3月被浙江省工商局评为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3.慈溪公司2003年产值18,837万元,销售收入21,507万元,利润651万元,纳税763万元。

2004年产值26,098万元,销售收入26,818万元,利润565万元,纳税838万元;

4.标注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涵盖吉林、黑龙江、辽宁、天津、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广东、广西、福建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5.慈溪公司通过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中国质量报》《中国经济时报》《中国企业报》《解放日报》《消费日报》《中华五金》《浙江工商时报》,沪杭高速嘉兴永丰桥户外广告,杭州电子市场户外广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2002中国慈溪家用电器博览会等平台,以各种方式对第XXXXXX号注册商标及相关商品进行了宣传;

6.2002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慈溪公司所产商品为“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2005年12月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授予慈溪公司所产商品为“质量可信产品”。

基于上述事实,商评委认定第XXXXXX号注册商标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系驰名商标。

2012年4月5日,商评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刊载《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的83件驰名商标(2011-05-27)》一文,公示了前述认定结论。

另,商标局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关于认定“公牛BU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8]105号),认定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公牛”字号、“公牛”品牌所获荣誉及推广情况2005年9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慈溪公司的公牛(电器)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嗣后,2009年、2015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作出了内容相同的认定。

1999年,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将慈溪公司生产的公牛组合插座评为“99推荐品牌”。

2001年5月19日《中国质量报》《比较》周刊载由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市场监评部发布的《插座争奇斗艳你追我赶》一文,文中载明:据对全国大型零售企业销售情况的统计,2000年度全国市场和各大片区插座品牌监测结果为全国前三名品牌为公牛,鸿雁、松下,其中公牛品牌的市场综合占有率超过20%,其中华东地区公牛品牌的市场占有率亦居该地区首位。

2005年9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将慈溪公司生产的公牛牌转换器认定为“宁波市名牌产品”。

浙江省贯彻《产品质量法》办公室、质量时刊杂志社(浙江省技术监督局主办内部刊物)将慈溪公司评选为“2001年浙江省维护品牌打击假冒”示范单位。

2013年至2016年间,公牛集团先后累计斥资5,350万余元就公牛品牌系列商品与南京永达户外传媒有限公司、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民周刊社、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舜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品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签署大量广告发布合同,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纸媒及户外展示等媒介持续发布大范围宣传广告。

五、“公牛”网站中的相关记载2017年9月6日,浏览公牛集团运营的官网(www.gongniu.cn,下同),点击“公牛概况”栏目,进入“发展历史”载有如下内容:“1995-1996公牛电器成立,创立‘公牛’品牌。

确立‘制造用不坏的插座’的战略定位,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消费者的欢迎……1998行业内首创按钮式开关插座,让消费者使用更安全……2001-2002荣获中国质检协会‘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2006-2007领先全行业,公牛成为第一个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转换器品牌。

推出堪称行业内防雷转换器的集大成者——金座系列。

公牛于慈溪成立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全面进入墙壁开关与插座领域,专业从事墙壁开关、插座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2017年9月25日,再次浏览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官网,点击“新闻资讯”栏目,进入“公牛新闻”载有如下内容:“从1995年成立以来,秉承‘忠信诚和、专业专注’的企业理念,致力于亿万家庭提供安全舒适的用电体验……”点击网页底部的“公牛装饰开关”进入网址为www.gongniukaiguan.cn的网站。

该网站中的“新闻资讯”栏目下载有名为《公牛阮立平:技术追赶国外巨头产品引领行业发展》刊发于2012年3月的搜狐记者访谈文章,载有:“【搜狐记者】:我们的开关产品和房地产行业关系比较密切,这个产品的销售在工程领域占多大的比重呢?

【阮立平】:公牛开关我们做了四年,我们前几年的定位是避开房地产行业,因为我们知道房地产行业要有比较深厚的基础,包括工程渠道的基础。

我们前几年主要着力于零售市场,因为零售市场是公牛品牌的优势市场,但是这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了以后,我们尤其着重是往三四线城市转移,也逐渐在向工程渠道拓展,两边都有。

”一篇刊载于2012年8月名为《“聚人气树信心”公牛装饰开关8月百团大战顺利开启》的文章载有“随着公牛装饰开关特约渠道商的开拓与推进,公牛装饰开关逐渐进入各地专业主流建材市场……”。

在名为《公牛墙壁开关经销商年会圆满召开》的文章载有“2015年1月6日-22日,公牛分别在武汉,天津,郑州,成都顺利组织召开了四场墙开经销商年会,……在武汉召开的首场经销商年会,集团总裁阮总拔冗参加并作了重要致辞……阮总指出,经过7个年头,公牛墙壁开关销售规模已经跻身行业前列,墙开作为公牛的第二大业务……。

”2017年10月12日,浏览公牛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的官网,点击标题“公牛概况”栏中的“公牛文化”,进入以翠竹、行雁、远山为点缀背景的页面,其上载有“忠信诚和专业专注是公牛集团的核心价值观,是公牛文化的根基……忠信诚和,是公牛人的为人准则和标准……专业专注,是公牛人的做事方法和态度……。

”其中“忠信诚和”右侧配以玺印图案,“专业专注”左侧配以书砚笔墨图案,文字均呈现放大、突出的毛笔楷书样式。

此外,慈溪公司提交的公牛宣传片中亦展现有“忠信诚和专业专注”的企业文化宣传内容。

六、上海公司及抗辩商标相关情况上海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五金机电,五金交电,卫生洁具,水管阀门,灯具灯饰,电线电缆,高低压电器,板材,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输变电设备,高低压开关设备及器件销售,开关插座,电线电缆,断路器生产加工等。

据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生的身份信息显示,其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乐清市。

商标局于2007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抗辩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04年11月23日),专用权人为上海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开关、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断路器、电动开门器、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插头、信号灯、电池等。

抗辩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慈溪公司曾以第XXXXXX号注册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之一提起异议。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抗辩商标样式与在先注册的第XXXXXX号注册商标未构成近似,慈溪公司主张抗辩商标系复制、摹仿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XXXXXX号注册商标之证据不足。

据此,商标局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08469号裁定书,裁定慈溪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抗辩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6年1月,由中国建筑电气产业联盟、中国房地产协会住宅技术委员会、中国建筑电气资讯网共同主办的2015年第11届中国建筑电气行业发展论坛将抗辩商标及上海公司评选为“中国电工十大品牌”“房地产商采购优选品牌”。

七、被控侵权内容及相关情况2017年6月6日,在西湖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进入涉案网站进行浏览。

首页顶部左上方载有抗辩商标以及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右侧载有服务热线为“021-XXXXXXXX”的内容,左下端载有“……生产优质、美观、耐用的高级开关插座等建筑电……从公司成立以来,可持续性就一直是公司的显著特征,可持续性意味着长期的经济成功,……墙壁开关插座选购小技巧分享安装常用墙壁开关插座的4个注意项影响开关插座质量的原因不同风格开关插座的选择生产优质美观耐用的高级开关、插座等建筑电器配件”等标题内容。

右下端载有“墙壁开关插座选购指南选购开关插座产品的常识重要注意以下几点开关插座不能省钱墙壁开关安装的3个接线方法”,页面底端的二维码正中含有被控侵权构图。

点击标题栏中的“企业文化”,所展现内容与公牛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官网中的“公牛文化”页面内容几乎一致,同样以翠竹、行雁、远山作为点缀背景,同样配以“忠信诚和”及右侧玺印图案,“专业专注”及左侧书砚笔墨图案,且文字均呈现放大、突出样式,仅是将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中对应的“公牛集团”及“公牛”文字,替换为“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

点击标题栏中的“产品中心”栏目,出现各类(墙壁固定)插座、开关及其面板,部分插座或开关的面板上有印有被控侵权构图。

另,该网站中还展示有拖线式的“新款拼色系列排插座”。

慈溪公司当庭提交若干墙壁插座、墙壁开关及排插转换器(外包装标注名称为“一体芯转换器”)商品实物若干,称其中部分为2017年9月于淘宝网(闲鱼平台)购得,其余为同时段于陕西省汉中市某电器市场购得。

经当庭查验,全部商品的塑料外包装正面载有“”的内容,该图案下部标注有完整的上海公司企业名称。

背面标注有“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中山街**,电话:021-XXXX****”等内容。

另,慈溪公司还提交记载2007年4月29日涉案网站展示内容,由慈溪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

根据公证书附件显示,该时点涉案网站除标注抗辩商标及上海公司企业名称外,还有24款商品(照片)展示。

在其中排插转换器(标注有GN字母)的数量占到绝大多数为18款,二、三插(地(地插数量仅为两款,未见墙壁插座或墙壁开关。

在公司简介栏目中载有:“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工贸、商贸、科研、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有多功能插座转换器……公司在全国各省设立了200多家代理销售公司……公司成立多年来坚持以‘科技创新求发展,质量过硬求生存’为宗旨,奉行‘用户至上,务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优质价廉的产品赢得客户的称心满意是我们一贯的追求……”。

“联系我们”栏目下标明:“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地,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中山街**……网址ww.gongniu.cc”。

八、合理费用支出慈溪公司为制作(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5481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1,500元。

九、其他新浪网新浪财经频道中刊载有《中国企业家》杂志记者采访阮立平题为《公牛集团董事长:我们要走很远所以一点都不着急》的访谈文章,载有:“……公牛电器的‘匠人’气质还体现在专注上,从1995年成立一直到2008年的13年里,阮立平和他的公牛电器和插线板卯上了,只做这一个产品……2008年,在已经成为插座行业老大很多年之后,公牛电器开始进入墙壁开关领域,并很快成为了这个行业里面的第一……。

”京东商城中名为“公牛自营旗舰店”的网络店铺内,在展示标注权利商标商品的文字介绍中载有“如左图产品所示,具备表面插座孔为‘小5孔’、‘扁5孔’特性的产品,标准名称为‘转换器’的产品……日常生活中,用户在口语上也通常叫做排插,插座,插线板,电插板,接线板,拖线板等名称,产品本质并无不同……商家以通常名称插座来标示。

”上海公司提供《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存根联》一组,显示其不迟于2005年11月15日已开始向市场投放销售(电器)开关商品,根据票据所载进货对象地处多地,涉及到河南郑州、江西九江、安徽芜湖、辽宁沈阳等。

2007年,慈溪公司曾以上海公司、案外人上海飞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安某某作为共同被告,以上海公司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为由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7)营民三初字第2-1号一审民事判决,认定上海公司使用“公牛”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上海公司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

上海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另,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辽08民初34号民事裁定书。

该案件的原告为慈溪公司,被告为上海公司、上海飞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安某某。

该裁定书载明“……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飞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安某某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上述事实,除本院当庭利用法庭设备进行勘验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外,尚有慈溪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2007)慈证民字第343号公证书、(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981号、第982号、第5014号、(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425号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2012)浙慈证民字第674号公证书,(2013)浙慈证经字第790号、第791号、第792号、第793号公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1号、第4303号、第4305号、第4306号、第4307号、第4309号、第4328号、第4338号、第5481号公证书,(2009)辽民三终字第39号裁定书、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打印件,开关实物外包装,《质量时刊》杂志,商标驰字[2018]105号文件、公牛集团向本院出具《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等;上海公司提交的抗辩商标注册证、商标基本信息打印件、(2010)商标异字第08469号裁定书、(2017)浙杭西民字第7679号、8181号公证书、《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存根联》若干,网页截屏,黄道生的身份证复印件,(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9558号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慈溪公司还向本院提交有:1.(2007)营民三初字第2-1号案件庭审笔录及该案中上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拟证明上海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2015中国建筑电气年度品牌推广活动成功举办的网络新闻截屏,拟证明抗辩商标及上海公司获选为“中国电工十大品牌”“房地产商采购优选品牌”信息不实;

3.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基本信息、上海飞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飞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2008)浙民三终字第22号判决书,拟证明上海公司曾伙同案外人抢注商标,搭附他人企业字号的商誉。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对于证据1,上海公司因慈溪公司未提交原件之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予以认同,对其真实性亦不予确认;

证据2,鉴于网络新闻截屏系第三方报道,无法确定其内容是否充分、完整,尚不足以佐证抗辩商标及上海公司获奖评优信息不实;

证据3,因与本案系争纠纷并无必然实质性关联,故本院对慈溪公司所持证明目的亦不予采纳。

上海公司为佐证其抗辩主张,提交(2016)浙0106民初2450号调解书、(2016)浙0106民初2449号调解书,拟证明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院注意到前述调解书并未记载认定事实,而判决书亦无佐证已然生效,故本院对上海公司所持证明主张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因双方对权利商标及抗辩商标的归属不持异议,故结合涉案事实,综合考量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被控侵权构图的使用是否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二、本院是否有权就慈溪公司提出的不正当竞争指控进行审理;

三、倘若有权审理,上海公司将“公牛”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倘若上海公司构成侵权,则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现详述如下:一、被控侵权构图未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一)被控侵权构图要素已发挥指示作用本案中,上海公司将被控侵权构图标注于运营的涉案网站,用于介绍、宣传、展示所产、销的相关商品,可视为该构图已实际投入商业活动。

而考察标注及加载的具体位置,被控侵权构图中的要素均易于察觉且显著彰表。

之于相关公众而言,除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极易结合对应展示的(墙壁固定)插座、开关和开关插座,将被控侵权构图中的各要素与上海公司相联系,藉此于交易市场中识别相应商品,故本院认定上海公司对被控侵权构图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

另需指出的是,对于慈溪公司提交若干墙壁插座、墙壁开关及排插转换器等商品实物,虽然未以公证等方式固定购买过程,但鉴于全部商品实物外包装所载信息均与抗辩商标归属、上海公司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其实际经营情况无悖,且能够与2007年4月29日、2017年6月6日两次网页公证信息相契合,故在上海公司未就此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本院推定前述全部商品系由上海公司生产、销售。

与此同理,其上标注的被控侵权构图亦已可指示商品来源于上海公司。

个中因由,本院不再赘述。

(二)被控侵权构图并非统一整体且未添增显著区分要素,难言混淆本院注意到,被控侵权构图由抗辩商标及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两部分内容组成。

其中上部为抗辩商标,中央由大写拼音字符“GNE”上、下罗列而成,左右由两根细长的“牛角”点缀,各要素间有机组合构成了独立的绘图标识。

因表达形式所限,抗辩商标主要供视觉辨识,难以形成统一的指代呼叫,即便与下部的上海公司企业名称相结合,亦因二者内涵上缺乏合理的逻辑关联,不会必然添增出全新的呼叫称谓或产生额外的显著区分功能。

同时,考虑到将企业名称标注于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佐近,乃为市场主体于商业交易中为增加商标与自身之客观纽带而为的常见标注方式,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构图并非为一个整体,即未因标注位置接近而组合形成为全新的商业标识。

慈溪公司的相关主张有悖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倘若慈溪公司认为使用抗辩商标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继而对权利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对此本院不予处理。

倘若慈溪公司认为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与权利商标构成冲突,本院考虑到上海公司并未突出使用“公牛”字号这一实际情况,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对其予以评价,而非商标法律规范。

综上,本院对慈溪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侵害商标权主张不予支持。

二、本院有权依法对不正当竞争指控进行审理虽然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慈溪公司曾就上海公司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但在本案立案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基于慈溪公司的主动申请,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可视为该案发回重新审理程序终结,慈溪公司不存在“对相同侵权内容于本案中重复主张”的情况,故本院有权依法对上海公司使用“公牛”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予以评判。

三、上海公司注册、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评判适用的规范依据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因并无证据佐证上海公司已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号的企业名称对外实施商业彰表,故可视为慈溪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存在。

有鉴于此,虽然上海公司早于2004年便登记注册了“公牛”字号的企业名称,但考虑到该行为波及、影响效果的持续性,本院认定本案应适用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修订,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评价。

(二)仿冒行为的认定仿冒条款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类型化规范之一,其价值核心在于通过制止对商业标识施以违背诚信及商业道德之使用而消除市场混淆。

正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任何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或实施其他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需明确的是,构成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经营者具备傍附他人既有商誉等商业优势的故意为前提,而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或虽不至误认但却认定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则是必备的混淆结果。

据此可知,虽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处于不同的平行序列,均属依法可获保护之标识性权利,但此种保护应以行为人主观善意为前提,倘若蓄意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并享有相当知名度之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甚至直接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即为一起实例。

首先,权利商标中的第XXXXXX号注册商标于1997年2月7日即获核准,且不迟于1999年7月2日实际使用,而慈溪公司以“公牛”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更是早在1995年1月便已登记注册,二者均远远早于上海公司的成立时点2004年7月。

相比于后者登记注册的“公牛”字号而言,属于典型的在先权利。

其次,第XXXXXX号注册商标中兼具视觉辨识及呼叫功能的“公牛”虽非属臆造词,但与所标注、推广之实际产、销电气类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没有必然关联,可以认定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而慈溪公司字号更是与之匹配为伍、相得益彰,进一步强化了“公牛”区分商品来源的核心识别功能。

重要的是,无论第XXXXXX号注册商标,抑或慈溪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公牛”字号,均凭借长期、持续的推广、宣传,早于上海公司注册成立前便已在相关市场领域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成为了品质优良的商业表彰,搭载有良好商誉。

其中,第XXXXXX号注册商标正是基于上述事实于2006年12月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至于与之呼应的“公牛”字号则已符合了“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客观要求,能够明确地区分具体的商品来源。

复次,从上海公司角度分析,考察2007年4月、2017年6月两次涉案网站公证内容,一并结合慈溪公司提交的购买实物即可得知,自成立起至2017年6月的公证时点,上海公司未曾停止对开关插座及转换器的生产、销售。

尤其是2007年4月的涉案网站中,明确载有“……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工贸、商贸、科研、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有多功能插座转换器……”的表述,而相应展示商品品类及数量比例亦与该前述结论契合相符,故在上海公司未能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本院推定自注册成立截至2007年6月涉案网站公证制作时点,上海公司的主营业务内容与慈溪公司同期间的主营业务内容相同,即均为从事对电器插座及排插转换器等电器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上海公司相应辩称明显有悖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上海公司攀附商誉的仿冒故意起止呼应,贯穿始终。

如前所述,慈溪公司经过多年的持续经营,以优良的商品品质,持续不辍的推广宣传,为其享有权利的“公牛”商业标识累积了相当的商誉,所能够辐射的地域范围远远超出了其登记注册省份,可以说遍及全国各地。

而对于主营业务内容相同,法定代表人亦为浙江籍,成立在后的上海公司而言,选取“公牛”作为企业字号时不知晓省域毗邻慈溪公司的几率较低,故本院认定上海公司成立时已然明确知晓第942664号注册商标及慈溪公司“公牛”字号的存在,而之所以选择注册“公牛”字号,就是意图通过仿冒手段傍附第XXXXXX号注册商标及慈溪公司“公牛”字号上累积的商誉,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市场地位。

这一结论完全可以在上海公司后续经营活动的如下细节中获得佐证:其一,2007年4月涉案网站中载明“……坚持以‘科技创新求发展,质量过硬求生存’为宗旨,奉行‘用户至上,务实守信’的经营理念”,2017年却变化为与慈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一致的“忠信诚和专业专注”。

诚然,上述词汇并非为慈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独创垄断,但仅作简单替换的介绍表述,乃至网页背景中如出一辙的点缀装饰,便实难假以“巧合”饰非卸责;

其二,上海公司于2004年申请注册抗辩商标时,摒弃了诸多可能的“公牛”形态于不用,“恰恰”选择了“图文”组合的形态,“恰恰”选取了与第XXXXXX号注册商标构图部位相同的“牛头”。

而从抗辩商标的细节设计上亦不难察觉出上海公司的仿冒意图:为弥补缺少呼叫功能的形式缺陷,刻意将“公牛”拼音的首字母“GN”置于正中;

为引导相关公众“正确”呼叫,又在其下添加变体后酷似“牛鼻”的E字符,并点缀左右“牛角”加以装饰。

如此“努力模仿”的动机就是期望通过各要素间的排列组合,最大限度地使得抗辩商标与第XXXXXX号注册商标达到“神似”,其间的攀附意图可谓尽显。

鉴于以上因素,本院有理由相信,上海公司为便于经营获利,主观具有通过仿冒注册商标要素及企业字号傍附他人商誉,误导相关公众,达到吸引相关交易机会的故意。

至于上海公司辩称选定“公牛”字号系因其寓意好运等云云,缺乏最基础的事实及逻辑依据,本院对此不予置评。

最后,如前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仿冒条款的核心作用就是对混淆行为的禁止,更是对实施违背诚实信用及商业道德竞争行为的否定评价。

尽管有别于侵害商标权判断的规范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仿冒构成并不要求经营者彼此间商业活动有着直接的竞争关系,但当二者向市场提供的商品品类相近,甚至相同的情况下,无疑将会大大增加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可能性。

本案中,从商业外观来看,上海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公牛”与第XXXXXX号注册商标的呼叫内容以及慈溪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

而从提供商品的角度分析,上海公司注册成立后的相当期间内与第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慈溪公司生产、销售类型相同,功能互为替代的同类商品,尽管其后部分产能可能向墙壁开关插座移转,但移转后的商品无论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与开关插座或排插转换器没有本质性区别。

上述两节彼此结合的客观实际,极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虽能区分来源,但错误地认为提供商品的上海公司与慈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本院认定上海公司注册、使用“公牛”字号的行为已构成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上海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停止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故上海公司应当停止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院注意到,上海公司基于仿冒意图,将权利商标及慈溪公司企业名称中有较高知名度的“公牛”文字不正当地选取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加以使用,考虑到其经营范围和业务实际,即使上海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仍难以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继而损害慈溪公司的竞争权益。

有鉴于此,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上海公司应停止在企业字号中继续使用“公牛”文字。

慈溪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经济损失鉴于慈溪公司未能就因上海公司实施仿冒不正当竞争造成之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向本院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现其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注意到,上海公司不迟于2005年11月便已开始向市场投放销售(电器)开关商品,2007年时更是在全国各省设立了200多家代理销售公司,所涉及的销售对象可谓遍及全国范围,无明显地域限制。

在基于不正当行为获得市场优势的同时,还荣获有“中国电工十大品牌”“房地产商采购优选品牌”等诸多业内荣誉,经营规模不可谓不可观。

同时,考虑到上海公司通过傍附仿冒的手法,蓄意影响甚至混淆相关公众判断与选择,其主观故意不可谓不明显,且该故意贯穿于其商业活动始终。

除以上因素外,本院同时还参考权利商标及慈溪公司“公牛”字号的知名度,所获相关荣誉、上海公司成立时间、仿冒程度,所产、销商品的品类丰富程度及其与权利商标核定商品及慈溪公司产、销商品的关联程度等情节对经济损失金额予以判定。

需予以说明的是,尽管慈溪公司提出的侵害商标权之诉讼主张未获本院支持,但其基于侵权行为提出的全部赔偿金额相较于上海公司实施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之损害结果而论,亦属合理,故本院全额予以支持。

(三)合理支出本院注意到,因制作(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5481号公证书支出公证费1,500元确属维权所需,本院全额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虽慈溪公司未能提交委托律师合同及相关费用支出票据,但鉴于确有律师接受慈溪公司委托,代理其全程参与本案诉讼,故本院结合案件的繁简程度、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并根据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判定慈溪公司主张的律师金额亦属合理,本院全额予以支持。

(四)刊载声明、消除影响鉴于上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足以误导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因此确有必要采取刊载声明、消除影响的方式对涉案事实予以澄清。

考虑到侵权的范围及其影响,慈溪公司主张在《新民晚报》上刊载相应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文字;

二、被告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新民晚报》非中缝位置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于 是审 判 员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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