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5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海云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幸福新区四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YFAT6C。
经营者:曹士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4925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海云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9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海云便利店于2020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海云便利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海云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