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海滨皓宸电器开关厂、中山罗格朗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7184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海滨皓宸电器开关厂、中山罗格朗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海滨皓宸电器开关厂;中山罗格朗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7184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理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皓宸电器开关厂,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村永康路**/div>经营者:郑章章,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2月17日,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中山罗格朗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裕祥工业区华裕路**之二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凌连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罗格朗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海滨皓宸电器开关厂(以下简称皓宸厂)、中山罗格朗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罗格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罗格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被告皓宸厂的经营者郑章章、被告中山罗格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罗格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皓宸厂、中山罗格朗公司停止侵害TCL-罗格朗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判令皓宸厂、中山罗格朗公司赔偿TCL-罗格朗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2万元。

诉讼过程中,TCL-罗格朗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皓宸厂、中山罗格朗公司停止侵害TCL-罗格朗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事实和理由:TCL-罗格朗公司经授权依法取得第4246770号等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TCL-罗格朗公司发现皓宸厂未经许可,在xxx.com开设网店(店铺名称:温州市龙湾海滨皓宸电器开关厂),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TCL-罗格朗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山罗格朗公司是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应与皓宸厂承担连带责任。

皓宸厂、中山罗格朗公司的侵权行为给TCL-罗格朗公司造成极大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TCL-罗格朗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皓宸厂辩称,涉案的店铺是其开设,但销售的产品少,且销售的不是开关,而是开关的配件。

TCL-罗格朗公司在涉案网店上购买的产品不是皓宸厂销售,2019年12月工商部门在皓宸厂进行检查时也未曾发现涉案的侵权产品,故皓宸厂不构成侵权。

中山罗格朗公司辩称,1.TCL-罗格朗公司没有获得合法授权,TCL-罗格朗公司提交的两份商标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期限有重叠,授权事项有瑕疵;

2.中山罗格朗公司没有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并非中山罗格朗公司制造、销售。

中山罗格朗公司与皓宸厂没有交易,皓宸厂销售的产品并非来自于中山罗格朗公司生产、销售。

中山罗格朗公司收到本案材料后,曾向皓宸厂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被当地工商部门告知并未在皓宸厂发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或者与中山罗格朗公司有关的产品。

3.被控侵权产品上除了标识“广东中山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外,还有标注“深圳市欧科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在此情况下,TCL-罗格朗公司起诉中山罗格朗公司,没有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TCL-罗格朗公司对中山罗格朗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TCL-罗格朗公司为成立于1997年12月23日的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开发研究、设计、生产(包括委托加工)系列结构化综合布线,电器开关、插座及相关配件等。

第4246770号“TCL”商标注册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网络适配器、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等,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TCL”商标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2016年7月1日,TCL公司与TCL-罗格朗公司签订商标授权委托书,TCL公司授权TCL-罗格朗公司在开关、插座、换气扇、干手器、电吹风等产品上独家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并委托TCL-罗格朗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处理在生产销售的前述授权产品维权打假中涉及TCL公司的“TCL”文字、图形商标的相关事宜(包括对标有“TCL”、TCL文字及图形商标的上述相关产品进行真伪鉴别,并视需要出具鉴定书;

调查、举报及协助执法机关处理前述商标侵权行为;

就前述商标侵权行为与侵权人协商和解或起诉、索赔、请求执法机关调解;

委托律师等第三方处理前述商标侵权行为等)。

授权期限从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日。

2018年7月1日,TCL公司再次出具了与前述商标授权委托书内容一致的商标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期限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中山罗格朗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30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开关、插座等。

皓宸厂是郑章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年2月23日,经营范围为电器开关加工。

2018年2月2日,TCL-罗格朗公司的授权代理人肖欣欣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肖欣欣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和网络,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域名“xxxx.com”的相关备案信息。

进入“www.xxxx.com”页面,输入并搜索供应商“温州市龙湾海滨皓宸电器开关厂”,进入该供应商的阿里巴巴网店,点击网店的“查看所有分类”页面,有开关插座产品展示,肖欣欣在前述网店中购买了“厂家直销罗格朗金色蜂窝点明装一开关插座五孔单控明装开关插座批发”、“拉丝金86型二三插5孔插座墙壁开关插座面板家用五孔插座厂家直销”两款产品,并预留了杭州市的收货地址。

上述过程有公证处电脑上安装的“屏录专家”软件进行录制屏幕录像。

2018年3月7日,肖欣欣在前述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杭州市,签收了一件百世快递包裹(显示订单号为211504646410)。

收货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快递外观、订单信息及拆封后内部物品等进行拍照。

后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前述物品进行封存,封存物交TCL-罗格朗公司保管。

2018年3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978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所附的光盘显示,“www.xxxx.com”网站上卖家为“温州市龙湾海滨皓宸电器开关厂”的网店是皓宸厂于2016年2月23日开设,该网店首页突出使用了“TCL罗格朗”字样,网站供应并展示的开关插座产品上标识有“TCL/legveng”字样,产品描述详情中多处使用了“TCL”或“TCL罗格朗品牌”字样。

庭审中,皓宸厂确认是其开设了前述网店,但主张现已经关闭,对此,TCL-罗格朗公司确认。

庭审中,TCL-罗格朗公司提供了前述公证收取的货物及快递单的物流信息打印件。

经本院庭审查验,封存公证证物的封条、印鉴清晰、完整。

打开外包装箱,内有开关插座两盒及百世快递单一份(显示订单号为211504646410,寄件人为郑章章)。

开关插座的外包装箱上标有“TCL/legveng国际电工”“温州市龙湾海滨皓宸开关电器厂”字样。

开关插座上套有的塑料包装袋上部分标识有“TCL/legveng”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字样,部分标识有“TCL-罗格朗国际电工”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深圳)有限公司”字样;

其中部分开关插座产品附有合格证,其中部分合格证上标识有“TCL/legveng国际电工”及“广东中山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字样,部分合格证上标有“TCL/legveng国际电工”及“温州龙湾滨海皓宸开关电器厂”字样;

有部分开关插座的面板上标识有“TCL/legveng”或“TCL/legland”字样。

快递单的物流信息显示,肖欣欣在卖家为“温州市龙湾海滨皓宸电器开关厂”购买的产品的物流单号为211504646410(百世快递)。

对此,皓宸厂确认其向肖欣欣销售并邮寄了开关插座面板、电子元件,但塑料包装袋及合格证、外包装箱不是其发送的,其不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其与中山罗格朗公司没有交易关系。

诉讼中,TCL-罗格朗公司主张皓宸厂、中山罗格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其中合理费用包括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快递费、公证费、律师费。

对此,TCL-罗格朗公司仅提交了公证费单据。

TCL-罗格朗公司、皓宸厂、中山罗格朗公司未能对TCL-罗格朗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皓宸厂、中山罗格朗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另,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无“中山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在该局的登记注册记录。

中山罗格朗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以皓宸厂在其销售的电器开关插座等产品上,虚构并使用了与中山罗格朗各公司名称近似的“广东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为由,向温州市龙湾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投诉。

本院认为,皓宸厂确认卖家为“温州市龙湾海滨皓宸电器开关厂”为其开设,且有公证书为证,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1.TCL-罗格朗公司授权是否合法;

2.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皓宸厂、中山罗格朗公司生产、销售;

3.皓宸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4.责任承担。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第4246770号“TCL”商标的注册人TCL公司签署商标授权委托书,授权TCL-罗格朗公司在开关插座等产品上独占使用前述商标,并委托TCL-罗格朗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就第4246770号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等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行动,授权的有效期限涵盖本案侵权行为的时间段,TCL-罗格朗公司根据TCL公司的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TCL公司前后出具的两份商标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期间有重合,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中山罗格朗公司提出TCL-罗格朗公司不具有合法授权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TCL-罗格朗公司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根据(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978号公证书内容显示,TCL-罗格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欣欣在皓宸厂开设的阿里巴巴网店上购买了开关插座产品,皓宸厂确认其按肖欣欣在网店上预留的收货地址邮寄了购买产品,产品的物流单号与公证收货的物流单号一致。

在此情况下,皓宸厂虽辩称邮寄的产品并非涉案被控侵权的产品,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皓宸厂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皓宸厂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并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皓宸厂所销售。

又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标识“温州市龙湾海滨皓宸开关电器厂”,产品所附的部分合格证上标识有“温州龙湾滨海皓宸开关电器厂”,产品外包装及产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具有指向产品提供者的功能,据此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皓宸厂生产。

TCL-罗格朗公司主张中山罗格朗公司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者,但被控侵权产品所套的塑料包装袋及部分合格证上标注的“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深圳)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罗格朗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同,TCL-罗格朗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前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深圳)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罗格朗公司的关联性。

中山罗格朗在收到本案的应诉材料后,即向皓宸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投诉,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皓宸厂在庭审中亦确认其与中山罗格朗公司无交易关系。

因此,TCL-罗格朗的该项主张,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

第4246770号“TCL”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TCL-罗格朗公司经授权许可获得前述注册商标,TCL-罗格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皓宸厂在其设立的阿里巴巴网店上首页突出使用了“TCL罗格朗”字样,在网页展示的产品及产品详情中使用TCL/legveng”、“TCL”、“TCL罗格朗品牌”等包含“TCL”字样的标识,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TCL/legveng国际电工”、“TCL/legveng”或“TCL/legland”等标识,均已经构成了商标性使用。

且经比对,前述侵权标识中使用的“TCL”字样与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读音、字形相同,二者构成近似。

同时,被控侵权的产品与第4246770号商标“TCL”核准使用的电开关、插座商品亦属于相同商品。

皓宸厂的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提供者及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皓宸厂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TCL-罗格朗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皓宸厂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皓宸厂的经营规模,皓宸厂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TCL-罗格朗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及提交了公证书,但未提交律师费发票等因素,酌定皓宸厂向TCL-罗格朗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至于TCL-罗格朗公司主张皓宸厂销毁生产工具的请求,其未提供证据证实皓宸厂有涉及商标侵权的生产工具,其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海滨皓宸电器开关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第4246770号“TC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温州市海滨皓宸电器开关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540元,被告温州市海滨皓宸电器开关厂负担2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