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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金桂家居艺品有限公司与蔡少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047号
案件名称泉州市金桂家居艺品有限公司与蔡少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金桂家居艺品有限公司;蔡少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047号原告:泉州市****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1,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潭,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市****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1、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立案。

原告泉州市****艺品有限公司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蔡某1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其后,原告称与被告于庭外进行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其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

同时,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当事人作为社会主体,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处分权利时仍然不忘自已的社会责任,积极进行和解处理纠纷,应当得到鼓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市****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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