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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哲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81民初96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哲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哲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96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哲镜,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哲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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