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381号原告:江苏海州湾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7-7圣地福大厦**901-905。
法定代表人:马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汉室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刘利波。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万壶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刘图德。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赤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新星街****。
法定代表人:田宗霞。
被告:灌南县新安镇惠娟喜糖铺,经营场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南路**。
经营者:吴惠娟。
原告江苏海州湾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汉室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万壶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赤澄酒业有限公司、灌南县新安镇惠娟喜糖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2021年1月27日,原告江苏海州湾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请求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江苏海州湾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海州湾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