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宁0104刑初1069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开通,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系宁夏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转监视居住,2019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9月18日转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佐安,宁夏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开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发生重大疫情),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刘 旭人民陪审员 李韶义人民陪审员 侯月华 二○二○年二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薇玮书记员 金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