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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3543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威爽贸易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瑞星摩托车附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543号之一原告: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奉金路**。

法定代表人:倪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笑,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序丹,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西沙工业区振兴路**。

经营者:廖兆超,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振兴路**之一/div>法定代表人:廖继文。

被告:上海威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安平福路******div>法定代表人:杨日鹏。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瑞星摩托车附件店,,经营场所:湘潭市岳塘区长株潭大市场摩配城******经营者:木民钱。

原告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和汇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以下简称顺景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景新业摩托公司)、上海威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爽公司)、湘潭市岳塘区瑞星摩托车附件店(以下简称瑞星摩托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和汇公司诉请:1、判令所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TankedRacing”商标的行为,包括停止在产品、网店、实体门店及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与“TankedRacing”商标近似表示的被控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

2、判令被告顺景塑料五金厂、顺景新业摩托公司、威爽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牛摩王”网站、《摩托车》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判令被告顺景塑料五金厂、顺景新业摩托公司、威爽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90万元及为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90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实际开支为准)。

判令被告瑞星摩托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4、所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由和汇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台港澳)于2002年合资设立,是国内最大的摩托车头盔生产商之一。

原告于2007年3月20日在第9类安全头盔等商品上申请注册“TankedRacing”商标,并于2009年12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

原告自2006年开始生产“Tanked”摩托车头盔,2008年起升级为“TankedRacing”品牌。

经过原告及关联企业13年的持续使用及广告宣传,“TankedRacing”品牌在业内享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应作为驰名商标保护。

被告顺景塑料五金厂、顺景新业摩托公司、威爽公司经案外人王新祥授权共同生产了含有“Tanke”贴花装潢的头盔,并在全国十余个省份的实体店铺进行销售,被告瑞星摩托店即为销售商之一,并在十多个网店进行线上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顺景塑料五金厂、顺景新业摩托公司、威爽公司的共同生产行为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TankedRacing”的模仿、翻译,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瑞星摩托店明知原告“TankedRacing”摩托车头盔的知名度,仍然销售带有“Tanke”相关标识的摩托车头盔,亦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TankedRacing”为驰名商标,并要求各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被告顺景塑料五金厂、被告顺景新业摩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为生产厂家,并且进行了销售,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被告瑞星摩托店与本案没有关系,故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管辖。

其他中级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法院批准;

未经批准的中级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本案中,被告顺景塑料五金厂、被告顺景新业摩托公司的住所地虽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但另一被告瑞星摩托店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湘潭市。

因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位于被告瑞星摩托店住所地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管辖此类案件,本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申请费7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制度,规范司法保护行为,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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