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9执651号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丰县金帅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案款已转至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2019)豫09执651号侵害商标权一案执行完毕。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9执651号
案件名称清丰县金帅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丰县金帅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