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2976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京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馨海实业有限公司(原馨厨海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东路**第**之三。
法定代表人:孙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平北路****之三。
法定代表人:毛周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英,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曾丽妙,女,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加兵,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乐,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鲜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诉被告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海公司)、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恩盟公司)、许曾丽妙、罗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楠、被告馨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被告三恩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英、被告许曾丽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加兵、被告罗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馨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海尔”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为不带有与“海尔”或“Haier”相同或近似字样的其它企业名称;2.判令馨海公司、三恩盟公司、许曾丽妙、罗乐立即在所有经营活动中停止突出使用包含与“海尔”或“Haier”相同或近似字样的一切标识;3.判令馨海公司停止使用“hailer.com.cn”的域名;
4.判令馨海公司立即删除《海尔新设计中心落户宁波开辟小家电新蓝海》文章;
5.判令馨海公司、三恩盟公司、许曾丽妙、罗乐赔偿海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6.判令馨海公司、三恩盟公司、许曾丽妙、罗乐在《中国工商报》的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为海尔公司消除影响。
诉讼过程中,海尔公司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海尔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热水器、微波炉、软水机、净水机等卫厨房家用电器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进出口。
海尔公司的关联公司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均从事卫厨房家用电器行业。
海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用的“海尔”字号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海尔公司的关联公司自1980年3月起开始使用“海尔”字号,时间远早于馨海公司,海尔公司及关联公司与“海尔”字号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馨海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卫厨电器、卫浴设备、橱柜、燃气用具等卫厨房家用电器生产与销售。
三恩盟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空气净化器等卫厨家用电器生产与销售。
馨海公司、三恩盟公司与海尔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
海尔公司的关联公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第11类商品上的4534751号“Haier”、第4534786号“海尔”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海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持续性使用,“海尔”及“Haier”商标家喻户晓,在家电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海尔Haier”商标早在1995年7月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关于认定“海尔Haier”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的通知》【商标(1995)27号】认定为公众熟知商标(驰名商标)。
海尔公司的关联公司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早在1997年3月27日就已经注册了haier.com域名,并持续使用至今。
馨海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海尔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尔”字样,极易引人误认为是海尔公司的关联公司。
三恩盟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毛庆玉于2016年4月7日创建与海尔公司近似的域名“hailer.com.cn”网站,并转给馨海公司名下使用。
馨海公司在该网站上大量使用侵害海尔公司在先权益的“”标识,同时在净水器、电热水器、烟机等厨具产品上突出使用“”。
许曾丽妙于2015年11月30日在第11类申请第18470256号“Fldiler”商标,罗乐于2013年5月13日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第12570471号“Flalre”商标,前述两个商标与海尔公司的关联企业享有的第11类商品上的第4534751号“Haier”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且该两个标识在馨海公司的网站上突出使用。
馨海公司在其官网擅自转载报道海尔公司关联公司报道《海尔新设计中心落户宁波开辟小家电新蓝海》的文章。
综上,海尔公司认为馨海公司、三恩盟公司、许曾丽妙、罗乐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具误导相关公众的恶意,客观上实际造成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给海尔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海尔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馨海公司辩称,1.三恩盟公司未经其批准,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三恩盟公司侵犯馨海公司的合法权利,由此导致的海尔公司的损害应当由三恩盟公司承担,馨海公司现已于2019年6月6日变更了企业名称;
2.馨海公司没有生产资质,网站上所涉产品并非由其生产,馨海公司目前已经停止经营,处于停业倒闭状态;
3.馨海公司规模小、侵权时间短,不足以给海尔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海尔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海尔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三恩盟公司辩称,涉案的域名的注册者不是三恩盟公司,根据海尔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涉案域名使用者为馨海公司,故涉案域名与三恩盟公司无关;
三恩盟公司自2016年涉诉后已经停止所有的违法行为,不再进行生产行为,本案的侵权行为与三恩盟公司无关;
海尔公司已就涉案域名曾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经法院判决,海尔公司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行为。
许曾丽妙辩称,许曾丽妙注册的“Fldiler”商标至今仍是合法有效状态,也并未使用或授权其他人使用该商标,许曾丽妙不存在恶意串通侵犯海尔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请求驳回海尔公司对许曾丽妙的诉讼。
罗乐辩称,1.涉案域名及网站上使用的标识与罗乐无关。
罗乐注册的“Flalre”商标与海尔公司的权利商标在视觉上、读法上、含义上是完全不一致;
2.海尔公司并未提供侵权产品,因此,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罗乐在(2017)粤20民终2083号、(2016)粤2072民初6929号的案件后有将商标许可其他人使用,因此本案与罗乐无关;
3.海尔公司恶意重复使用(2016)粤广广州第08506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涉案的侵权案件已经在(2017)粤20民终2083号、(2016)粤2072民初6929号的案件中得到赔偿,海尔公司因此不能将此作为侵权及赔偿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海尔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8日,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热水器、微波炉、软水机、净水器等。
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域名为“www.haier.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
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第4534751号“”、第4534786号“”商标的权利人,前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热水器等,有效期限为200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3日。
2018年11月30日,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将其持有的第11类商品上第4534751号“Haier”、第4534786号“海尔”、第15652530号“Haier”等注册商标,许可海尔公司在“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采暖炉”等商品上使用,并授权海尔公司单独以其自身名义对馨海公司等人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授权期限至案件结案,其不再参与相关维权行为。
1995年7月5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1995)27号文件认定海尔集团公司使用在电冰箱上的“海尔HAIER+图形(两个小朋友)”商标为驰名商标。
京东、淘宝等销售平台有销售海尔公司生产的“Haier”“海尔”热水器等产品。
2003年4月,海尔公司的“防电墙”安全保护电热水器项目获得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
2005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海尔集团公司生产的“海尔Haier牌电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3年5月31日,海尔公司荣获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燃气供热专业委员会颁发的“燃气壁挂炉十大品牌”。
2015年12月18日,海尔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SQ24-T3(12T)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及型号为KF100/300-D7的空气源热泵热水器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评为“智享之选”年度最佳燃气热水器及最佳热泵热水器。
2016年1月13日,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对海尔公司的ES60H-TB6(E)产品授予“好产品”证书。
2016年9月2日,海尔公司的“云翼系列燃气热水器JSQ24-T2S”及燃气热水器JSQ24-12CE1”在“第十二届中国家用电器创新成果评选”活动中荣获年度设计创新及产品创新。
馨海公司原企业名称为馨厨海尔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日,注册资本为1亿元,住所为中山市××东路××层之三,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燃气用具及其配件、卫厨电器、卫浴设备等。
2019年6月6日,经中山市工商局核准馨海公司变更为现有的企业名称。
三恩盟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日,注册资本300000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空气净化器、水净化设备、消毒设备、五金配件等。
2018年12月4日,海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利楠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处公证员梅某、公证员助理彭志许监督下,崔利楠操作公证处的电脑,在百度网站上输入“馨厨海尔实业有限公司”后,点击搜索结果第一位的链接进入“http://www.hailer.com/”网站,并对该网站进行了浏览、截屏(拷屏);
搜索“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链接进入“http://www.wljg.gdgs.gov.cn”网站,输入“44200000137xxxx”工商注册号后,截屏(拷屏)网站域名“http://www.hailer.com/”的网站信息;
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ask.17house.com/q-4498781.html”,进入“一起装修网”的链接并保存相关页面。
前述截屏(拷屏)文件在公证处打印,并将电脑操作过程中取得的文件夹刻录成光盘。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2018)深盐证字第8629号公证书对前述过程予以证实。
公证书内容记载,链接进入“http://www.hailer.com/”网站,网站上突出显示“”标识,网站“关于我们”版块预留的联系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路73号、电话:0757-2929****、传真:0757-29292745”等信息。
网站“产品中心”版块中展示的产品有“净水器”“电热水器”“烟机”“灶具”“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等,产品上标有“”标识。
网站“新闻中心”的“公司动态”中有一篇《海尔新设计中心落户宁波开辟小家电新蓝海》的文章,该文章内容主要是介绍海尔公司新设计中心落户宁波的相关报道。
在“招商加盟”版块中突出使用了“”标识;
进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网站,企业信息查询中显示“http://www.hailer.com.cn/”域名网站系在馨海公司名下,网站类别是“家用电器/家具”;
链接进入“一起装修网”,网站中有人提问:馨厨海尔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尔集团是一个公司吗?
答:看看他的执照,有股份说明,另一个答:不是,他只是一个地方的注册公司,和海尔不是一家的。
经海尔公司查询,域名“hailer.com.cn”是毛庆玉于2016年4月7日注册。
三恩盟公司出具书面意见,确认前述域名是其委托毛庆玉注册,但注册后其未实际使用,馨海公司未经其同意恶意占用了该域名。
馨海公司则称该域名是三恩盟公司在实际使用。
罗乐于2013年始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一系列“Flalre”商标。
罗乐确认其曾将其中的第12570471号“Flalre”商标授权三恩盟公司使用,该商标目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
许曾丽妙于2015始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一系列“Fldiler”商标,并于2018年11月13日申请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标识。
其中的第18470356号“Fldiler”商标先后被罗乐、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
许曾丽妙不确认其曾将上述商标授权给馨海公司和三恩盟公司使用。
另查明,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三恩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6929号案],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三恩盟公司立即停止对其享有的第4534786号、第45347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判令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三恩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及商标名称“海尔”进行宣传、生产、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令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三恩盟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00元。
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判决书,判决:1、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三恩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534751号“”商标专用权;
2、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三恩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实施使用“”“www.海尔电器.xyz”“网址:www.中山海尔电器.xyz”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三恩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驳回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7月6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民终2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海尔公司诉馨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2072民初2267号],海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馨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海尔”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为不带有与“海尔”或“”相同或近似字样的其它企业名称;
2.判令馨海公司立即在所有经营活动中停止突出使用包含与“海尔”或“”相同或近似字样的一切标识;
3.判令馨海公司停止使用“haier-xinchu.com”的域名;
4.馨海公司立即删除《贺馨厨冰箱隆重上市》文章;
5.判令馨海公司赔偿海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6.判令馨海公司在《中国工商报》的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为海尔公司消除影响。
诉讼过程中海尔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馨海公司停止使用带有“海尔”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为不带有与“海尔”或“”相同或近似字样的其他企业名称,如馨海公司拒不变更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馨海公司的名称;
变更第六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馨海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的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为海尔公司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请求法院择要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馨海公司承担)。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馨海公司在其公司网站“haier-xinchu.com”的企业宣传中使用“海尔”字样及在展示的产品上使用“馨厨”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海尔公司第4534786号“”、第45347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馨海公司在未变更之前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海尔”关键字号及注册并使用域名“haier-xinchu.com”的行为,构成对海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馨海公司在其手机版的公众号中刊登的“贺Haier馨厨冰箱隆重上市”的文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但因馨海公司已经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未包含“海尔”字样,故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变更企业字号的诉请已无事实必要,故本院不予支持。
经当庭确认扫描,馨海公司的手机版网站上已无“贺馨厨冰箱隆重上市”的文章及相关内容,故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删除“贺馨厨冰箱隆重上市”文章,已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1、馨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海尔公司第4534786号“”、第45347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馨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含有“haier”的域名;
3、馨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海尔公司支付赔偿款100000元;
4、驳回海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该案中,海尔公司主张涉及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7万元(三个案件)、公证费3800元、担保费1500元、打印费490元,前述费用海尔公司均提交有发票予以证实。
诉讼中,海尔公司主张本案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7万元(三个案件)、公证费2000元、担保费1500元、打印费2338元,并为此提供单据予以证明。
其中除了律师费7万元与海尔公司在(2019)粤2072民初2267号案件中提供的票据一致外,其余的公证费、担保费、打印费均不同。
本院认为,双方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争议网站是否是馨海公司、三恩盟公司共同经营;
2.馨海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馨海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许曾丽妙、罗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三恩盟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6.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根据(2018)深盐证字第8629号公证书内容证实,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并点击“馨海公司”即进入“http://www.hailer.com/”网站链接;
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上,馨海公司名下登记的网站域名包括“http://www.hailer.com/”。
上述证据均指向馨海公司是涉案网站的最终利益获得者。
馨海公司虽对此不确认,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并认定馨海公司是涉案网站及域名的实际使用者。
海尔公司虽主张三恩盟公司共同使用涉案网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海尔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在公司网站上突出使用“”标识以及在网站展示的产品上突出显示“”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馨海公司在其实际使用的“http://www.hailer.com/”网站的网页上突出“”标识及在展示的产品上使用“”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和提供者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与海尔公司第4534751号“”进行比对,从整体上看,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都使用的是英文字母,且是大小写混合,并采用了字体的加粗处理;
从部分看,被诉侵权标识是对“Fldiler”、“Flalre”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均将商标的第一个英文字母“F”上面的“-”缩短,第二个“-”加长,然后与第二个字母“l”结合作变形使用,这样就和海尔公司的权利商标第4534751号“”商标中“H”非常近似;
同时被控侵权标识“”又将其中的“d”变形处理,与第4534751“”中的“a”高度近似,剩余的字母“i”“e”“r”与权利商标的剩余字母相同,而被控侵权标识“”虽然第三个字母是“l”,但“l”和“i”的区别较小,两者最后两个字母都是“r”“e”,只是排列顺序不同。
仅以一般的注意义务,容易造成混淆,故本院认定“”、“”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
馨海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前述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公司及允诺销售的产品来源于海尔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构成对海尔公司第45347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馨海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馨海公司是否侵害海尔公司第4534786号“海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因海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馨海公司有将“海尔”字样在网站上作商标性使用,故对海尔公司主张商标侵权并要求馨海公司停止使用“海尔”标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
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在原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海尔”字样,构成对海尔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
因海尔公司的该项主张在(2019)粤2072民初2267号案件中已经诉请并经判决,故海尔公司的该项主张属于重复诉讼。
海尔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放弃了要求馨海公司停止使用“海尔”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请,故本院对海尔公司的该项主张不再处理。
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使用的域名“hailer.com.cn”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上所示,“海尔”字号及其“海尔”、“”品牌已经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海尔”“”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hailer.com.cn”于2016年注册创建,该域名在后,海尔公司的字号和注册商标在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本案中,争议域名的显著识别部分“hailer”与海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该行为足以导致中国相关公众对于该域名实际注册人的误认,且馨海公司在使用该域名的过程中,又在网页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标识,故馨海公司对该域名的使用不享有合法权益,主观上具有一定恶意,且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馨海公司使用前述域名构成对海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海尔公司的该项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馨海公司辩称海尔公司的该项主张属于重复诉讼的问题,因本案被控侵权的网站域名“hailer.com.cn”与(2019)粤2072民初2267号案、(2016)粤2072民初6929号案中所涉及网站域名不同,因此前案和本案的事实、诉请不同,不属于重复诉讼,故馨海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在其使用的网站上刊登《海尔新设计中心落户宁波开辟小家电新蓝海》的文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馨海公司与海尔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但其在网站的“新闻中心”的“公司动态”中刊登了“海尔新设计中心落户宁波开辟小家电新蓝海”的文章,意图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海尔公司有特定联系,从而引导消费者对网站上展示的产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海尔公司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海尔公司的该项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
许曾丽妙、罗乐虽分别系“Fldiler”、“Flalre”的注册人,但海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许曾丽妙、罗乐有授权馨海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商标,且根据查明的事实,馨海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是“”、“”标识,属于不规范使用,故即使许曾丽妙、罗乐有授权馨海公司使用注册商标,但海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馨海公司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是经过了许曾丽妙、罗乐同意或者授权,故海尔公司主张许曾丽妙、罗乐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五个焦点问题。
海尔公司主张三恩盟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如前所述,“”及“海尔”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的显著识别部分“hailer”与海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
三恩盟公司与海尔公司在生产家用电器领域相互具有竞争关系,三恩盟公司应知晓海尔品牌的知名度,三恩盟公司对该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但注册了该域名,主观上具有一定恶意,客观上也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于该域名实际注册人的误认,三恩盟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海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三恩盟公司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海尔公司主张三恩盟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三恩盟公司虽注册争议域名并交由馨海公司实际使用,但海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三恩盟公司在馨海公司使用过程中与其共同构成侵权,故海尔公司主张三恩盟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六个焦点问题。
如上所述,馨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恩盟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馨海公司、三恩盟公司应分别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的民事责任。
故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与“haier”商标近似的标识、停止使用“hailer.com.cn”域名及要求馨海公司、三恩盟公司赔偿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问题。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馨海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三恩盟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海尔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馨海公司、三恩盟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海尔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馨海公司、三恩盟公司的经营规模,馨海公司、三恩盟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海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付的律师费(三个案件)、支出的公证费等因素,本院酌定馨海公司向海尔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恩盟公司向海尔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海尔公司主张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问题,因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侵犯财产权纠纷,且海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馨海公司、三恩盟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故海尔公司的该项诉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第45347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标识;
二、被告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使用“hailer.com.cn”域名;
三、被告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删除“http://www.hailer.com/”网站上刊登的《海尔新设计中心落户宁波开辟小家电新蓝海》的文章;
四、被告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驳回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馨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由被告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